无障碍辅助工具

会员入会标准及权益解读

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介绍 > 会员入会标准及权益解读

辽宁省民营企业协会 会员入会标准及会员权益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9 09:45:00 点击:



一、关于会员定义

辽宁省民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及各地办事处、各服务中心所发展的符合入会程序的各类会员均属于省协会会员。

二、关于会员入会标准

本协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凡申请加入省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省内依法成立或在省内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类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经济组织、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入会;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企业信誉良好,在行业内或区域内拥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

三、关于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简介、企业现阶段运行情况等)

  (三)经省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省协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四、关于会员权利

省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关于会员所享受的服务内容

按期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享受服务内容如下:

  (一)融资与财税服务;

  (二)企业知识产权交易服务;

(三)企业标准化推广服务

(四)国家省市政策资金扶持项目申报;

(五)信用等级评定;

(六)高新企业认证;

(七)项目对接;

(八)双优双先评选;

(九)营商环境及法律维权服务;

(十)科技成果转化等。

六、关于会员义务

省协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关于会员等级标准

(一)协会普通会员单位:

依法在省内登记注册且合法经营的各类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经济组织、服务机构,其拥护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协会并履行会员义务,经申请批准后,可申请成为协会普通会员单位。

(二)协会会员单位:

满足普通会员单位条件,按期交纳相应会费,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单位:

1. 热爱民营企业事业,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2. 在经营、管理或产品生产等方面具有一定特色;

3. 对协会工作做出一定贡献。

(三)协会理事单位:

满足协会会员单位条件,按期交纳相应会费,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协会理事单位:

1.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

2.跨省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

3.属于民营高科技企业、省级及以上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等;

4.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

(四)协会副会长单位:

满足协会理事单位条件,按期交纳相应会费,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协会副会长单位: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行业和领域内为龙头企业,有较大影响。

(五)年度双优评选:

省协会将按年度开展协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评选工作。遵守协会章程并按期交纳会费的协会会员可以参与该荣誉评选,省协会将参照企业经营情况、社会贡献情况、社会活动参与情况等开展相关荣誉评选并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八、其他

第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会员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四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数据库平台,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信息,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一)各地会员数量、基本情况、服务需求等内容,每月月底前,均要上报省协会,由省协会统一录入省工信厅数据平台和省协会数据平台。

(二)省协会统一对全省会员进行统计分析,对会员基本情况按行业、按规模进行分类。省协会向省政府有关部门上报全省民营企业大数据分析报告。

第六条 凡是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由省协会统一颁发印制会员专属服务平台二维码的会员凭证。

(一)会员单位由省协会颁发会员单位证书及会员单位牌匾,不收取工本费,享受会员服务与权益;

(二)理事单位由省协会颁发理事单位证书及理事单位牌匾,不收取工本费,享受会员服务与权益;

(三)副会长单位由省协会颁发副会长单位证书、副会长单位牌匾与副会长单位桌牌,不收取工本费,享受全部会员服务与权益。

(四)普通会员及未按期交纳会费的会员,仅享受协会的公共服务,比如: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基本服务、政策解读、基础法律维权等;只参与全省民营企业数据统计,不能享受相关服务和相关待遇。

九、说明

本管理制度解释调整权由省协会负责。


辽宁省民营企业协会

                     2023年8月12日